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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这两种情况下辞退员工,就等于给自己挖坑!

来源:西北人才 时间:2021-05-24 作者:西北人才 浏览量:

错误操作1:调岗

去年3月8日,姚琳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今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朋友负责,姚琳拒绝。之后,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琳调到了生产车间,最终姚琳出于无奈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错误操作2:薪资“改革”

小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推出了“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

《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没有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即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HR,就问你孩怕不孩怕……


如果你恰好是一名HR,恰好公司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恰好正在酝酿以上办法逼迫TA离职,那么……

劝你还是尽快打消这个念头,否则仲裁团队以及你的老板还有5秒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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