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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一次罚一千,是谁给的底气?

来源: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1-11 作者:西北人才 浏览量:

日前,合肥一公司因为员工迟到一次就罚款1000元的事儿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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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程先生应聘合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当时给我面试的时候,就说四千八的底薪,加上两百的满勤。”

入职后,程先生11月份因为家里有事,其中有三天早上,上班迟到了。“每次最多迟到一个小时左右。”

因为接受不了每天都加班,程先生12月离职,当月底收到11月工资时,程先生发现底薪销售提成应发五千多一点的工资,因迟到三次,扣了三千块钱,最后发了2017元。

1月4日,记者前往该公司核实时,公司股东出言不逊,让记者“滚蛋”。1月6日,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介入了调查。
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有网友指出,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现已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无权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可能混淆了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而必要与合理的奖惩,也是制度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从实践层面说,倘若一家单位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别说单位的工作目标难以实现,连最起码的工作秩序恐怕都无法维持。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实施管理规则,是一种内部管理权,这项权能应如何依法合理地行使,才是问题的关键。
用人单位惩戒员工,法律的边界何在?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比照程先生的遭遇不难发现,这家公司的内部规定大大超出了其扣款权限,实在太“出圈”了;更“出圈”的还在后头:被曝光之后,该公司常务副总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内部制度不但违法违规,还能如此“气粗”,究竟是谁给的底气?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问题。
除了保障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显然,上述规定对这家企业未必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
用人单位当然不是法外之地,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因是“饭碗”所在,维权往往存在诸多顾虑和难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单位内部被架空乃至藐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劳动部于1997年印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已于2016年废止。由于内部规章制度不必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也给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但要主动进行抽查,还要充分重视劳动者维权线索,通过个案办理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
因此,这次程先生和同事肯站出来依法维权,对于劳动监管部门来说,这条可贵的线索切不可轻易放过。希望相关部门不但要依法处理个案,还能针对此类问题,由点及面深入展开调查和治理,切实“打压”一下某些用人单位乱罚钱、乱管理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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