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为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选人用人机制,切实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优选招聘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由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人数较多的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集中招聘,出租企业自行组织招聘或招聘人员较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宗旨)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指导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大力转变选人用人风气,切实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工作原则)集中招聘遵循服务企业、自愿参与、统一组织、公开透明、综合考察、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主体)集中招聘由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委托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用工企业全程参与,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需求统计)在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规模更新或新增时,由各用工企业向行业协会提出驾驶员数量需求,经行业协会汇总后委托人力资源机构开展集中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招聘费用)集中招聘实行免费报名。人力资源机构招聘代理费以人次为单价计费,由各用工企业按各自所需驾驶员招聘数量分别承担,严禁事后向聘用驾驶员转嫁。

第八条(综合考察)集中招聘注重驾驶员思想品德、驾驶技能、言谈举止、仪容仪表、职业经历、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驾驶员安全运营和文明服务水平。

第九条(招聘流程)集中招聘工作流程为发布公告、网络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技能测试、背景核查、聘用。

第十条(发布公告)由人力资源机构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中应包括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流程、考察内容、优选标准等,招聘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网络报名)应聘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应聘驾驶员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时间和网址在网上报名,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报名表》(附件1),并上传相关资料。
报名驾驶员必须取得本市核发的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承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承诺事项将进行背景核查。
报名结束后,在人力资源机构平台网站公布报名结果。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人力资源机构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名资格审查评分标准》(附件2)对报名驾驶员进行计算机评分并从高到低排序。资格审查无上限分值,据实计分。 根据资格审查评分排名,按照拟招聘驾驶员数量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并在人力资源机构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面试)由人力资源机构(牵头)、行业协会、用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优秀驾驶员等随机组成面试小组,每组3人,负责资料原件核实和面试。
网络提交资料与原件不符的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奖励的驾驶员,如不违反从业资格规定,可予免试,直接列入拟聘用人员名单。
面试主要测评应聘驾驶员仪容仪表、文明礼仪、从业经历、普通话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宜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情况。
面试分值60分,低于20分的取消笔试资格。

第十四条(笔试)笔试采用简易测试方式,原则上以客观题为主(选择、判断、填空),只书面测试一至两道有关从业方面的主观简答题,由考核小组阅卷打分,主要测试岗位认知程度及甄别不会写字、涉嫌学历造假的人员。
笔试分值15分,低于5分的取消技能测试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按资格审查、面试、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名,按拟聘用驾驶员数量1:1的比例确定技能测试人选,并在人力资源机构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技能测试)技能测试仅对起步、行驶、停车等基本驾驶技能进行简单测试,主要排除虽取得驾驶证但没有驾驶经历或已不具备驾驶能力的人员,评判标准为合格和不合格。
能有效证明曾具有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经历的应聘驾驶员可予免试。技能测试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并根据资格审查、面试、笔试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测试人员。
技能测试结束后,在人力资源机构平台网站公布技能测试结果及拟聘用驾驶员名单。

第十六条(背景核查)由行业协会将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公安机关进行背景核查。如有拟聘用人员未通过背景核查,则根据资格审查、面试、笔试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参加技能测试,测试合格后人员进行背景核查。

第十七条(聘用承租)将拟聘用人员按企业招聘数量随机分配至各企业,由招聘企业为其办理承租或聘用相关手续。
鼓励招聘企业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重度心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宜驾驶出租汽车的驾驶员。
鼓励招聘企业与排名前10%以内的优秀驾驶员进行双向协商选择,通过降低承租金、购买五险一金、劳动福利保障、定期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优质条件吸引优秀驾驶员进入企业。
鼓励招聘驾驶员优先回原企业。

第十八条(招聘纪律)在招聘中及上岗后发现应聘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上岗的解除其聘用或承租合同:
伪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可能影响聘用信息的;
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贿赂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第十九条(信息储备)招聘工作结束后,由人力资源机构向行业协会移交未聘用驾驶员信息,行业协会将建立驾驶员储备信息库,各企业日后有招聘替班驾驶员或个别招聘承租驾驶员等需求时可从储备库中进行优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