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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最容易触犯劳动法的几种行为,小心不要背锅

来源:西北人才 时间:2021-05-11 作者:西北人才 浏览量:

了。HR工作中经常犯的几大错误:




No.1 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正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No.2 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

正确处理: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No.3 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一起发送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正确处理: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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