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公积金同工同酬案二审激辩
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4-12-23
作者:系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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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是否仅仅针对城市户口职工?企业不给农村户口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户籍歧视?
【财新网】(实习记者 马建忠)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是否仅仅针对城市户口职工?企业不给农村户口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户籍歧视?12月7日下午,全国首例公积金同工同酬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律师在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但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上诉人郑女士,来自农村,2006年7月将户口迁入杭州并转为城镇户口。1997年至2008年,她在杭州飞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飞宇公司)工作。在此期间,飞宇公司一直以为郑女士是农村户口,没有给她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2008年,郑女士投诉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飞宇公司补缴自己11年的住房公积金。
随后,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飞宇公司送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通知书》。飞宇公司以法律未规定企业给农村户口职工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拒绝为郑女士补缴其入职之日起至转为城镇户口之日的住房公积金,只承诺会为她补缴其转为城镇户口之日起至离职之日内的所有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此,郑女士却有不同意见:干一样的活,为什么城镇户口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农村户籍职工就不能享受?双方争执不下,补缴的事情就此搁置。
2010年2月,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飞宇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飞宇公司在15日内为郑女士补缴其从2006年7月转入城镇户口居民之后的住房公积金3306元。郑女士则认为,如果从1997年开始起算,飞宇公司应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2万多元,补缴的起算点切割了自己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一段劳动关系,并且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事实,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明文规定。
2010年4月,郑女士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杭公积金责[2010]3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城区法院于6月8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0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女士败诉。
该判决认为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无不当。至于农村户口职工是否强制缴纳公积金,一审法院认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条例的宗旨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针对的对象只是城镇居民。
郑女士随后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她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到户口区别,也没有规定上诉人前后两种户口性质分段处理。另外,郑女士表示,她的一个长年同事毛某,至今仍是农村户口,一直就在她所在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而单位却拒绝为自己缴纳,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
对此,飞宇公司的代理人叶劲松律师在二审中表示,企业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完全由企业和工人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决定。企业有权根据农村户口职工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郑女士的代理人、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旭日表示,无法接受公积金中心的做法和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认为,飞宇公司改制前是国营企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国营企业应该对所有职工全面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即使不依据同工同酬,也应该为郑女士补缴住房公积金。
姜旭日律师举例说,今年,烟台富士康被指欠缴八万员工住房公积金,富士康员工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中心严格监管,依法行政,富士康不久即作出补缴声明。富士康和烟台住房公积金中心并没有人为地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涉及到户口区别,第一条关于城镇居民的条款,即使存在歧义,法院也不能擅自解释。在城镇生活和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所有居民理当享受同等的福利,不应该以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进行人为的身份上的区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发展,相应的制度也应该做出一定的改变,农村户籍居民也应该实际上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
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则表示,目前中国户籍改革的总体思路还是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去除各种涉嫌歧视的不平等待遇。农民也有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权利,也有在城市购房的渴望,社会应该正视他们这种合理需求,而不能搞城乡歧视。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表示,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不同的人群进行社会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未来应当统一公务员、职工和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应当打破户籍限制,让农民工、城市居民享受同一社会保障体制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