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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应按“应得工资”确定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王 时间:2014-12-23 作者:系统自动 浏览量:

提问者 田宏郁

 

回答者 陈国柱

 

田宏郁: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已工作两年多,单位经常要求职工在周六、周日加班,并规定每加一天班给150元钱。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是3000元,而法律规定双休日加班单位应支付200%的工资,从我个人的情况看,150元的加班费根本没有达到标准。请问:法律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田宏郁:加班费基数是按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国家对此有何相关规定吗?


陈国柱:在职工拿到的工资条上,有“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两项,根据《北京市法院2012年至2013年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和对策意见》,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法院一般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来确定工资标准。 所以,您可跟单位进行协商,以您工资条上的“应得工资”数额来确定工资标准,然后以此来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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